山西高院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太原新聞網 2025/04/23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彰顯山西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堅定立場,4月22日,山西高院發布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10件案例,涵蓋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類型,涉及傳統文化傳承、知名商標和商業秘密保護等多個領域。其中,以下案例尤其引人關注。
案例一
通過非正常批量訴訟進行牟利應受規制
某文化傳媒公司于2022年7月拍攝創作了“條紋裙子”等攝影作品,并在網上公開發表。后將上述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授予某商貿公司。2023年5月,原告某商貿公司發現被告某電商工作室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網店銷售頁面中使用了11張案涉攝影作品用作商業宣傳。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
經查明,某商貿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至本案審理時,該公司涉及訴訟案件794件,涉訴對象281個,類似的攝影作品侵權案件在本案受理法院就有8件。某電商工作室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王某杰。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侵權事實存在,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案涉作品系通過手機拍攝形成,創作難度小,獨創性不高,在公開網絡進行發布且未采取權利標識(水印)等防止侵權措施下,原告可以預見作品存在被他人擅自使用的風險。當作品被大量使用后,原告再通過訴訟要求高額賠償,應予規制。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規模以及原告在全國各地批量維權的情況,酌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600元。
法官表示,商業維權本身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但司法實踐中,逐利性思維往往驅使權利人通過批量訴訟牟利。當訴訟成為權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謀利手段時,就背離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應予規制。本案的審理,明確傳達了遏制以訴訟作為商業維權形式的價值導向,提醒廣大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正當使用權利,合理維權,切莫將知識產權異化為牟利工具,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合理規制。
案例二
銷售名牌白酒空酒瓶牟利構成犯罪
2023年3月至10月,張某雇人在飯店大量收購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蓋和包裝箱。收回后,張某按照某名牌白酒生產廠家的生產日期和生產班組號將酒瓶、瓶蓋和包裝箱整理成套。先后數次將整理好的成套空酒瓶、瓶蓋、包裝箱高價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約6.5萬元,獲利約4.5萬元。案發時,其整理成套但未銷售的空酒瓶庫存為170箱(12個為一箱)、151袋(12個為一袋)及零散5個。檢察機關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大量回收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蓋和包裝箱并按生產日期和生產班組號整理后,高價進行銷售,使其重新進入流通環節,再次賦予商標標識的功能,且銷售金額約6.5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5萬元。
商標標識是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單獨規制非法制造商標標識行為,是從源頭遏制侵權鏈條,避免侵權產品流入市場后造成更大危害。本案的審理,通過刑法威懾阻止侵權行為向市場終端擴散,避免后續假冒產品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
案例三
利用公司商業秘密牟利構成犯罪
某公司為省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和技術力量開發泡沫陶瓷、蜂窩陶瓷等系列高科技產品,并通過制定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2020年12月,被告人孫某兵等7人共謀利用在該公司任職期間各自掌握或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成立新公司,生產與某公司同樣的產品進行銷售獲利。2020年12月30日,新公司成立。7被告人為隱瞞身份,由他人代持股份,利用已獲取的原公司商業秘密促使新公司快速投產,并通過原公司的銷售渠道搶占市場。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新公司銷售獲利300余萬元。檢察機關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7被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并使用,且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審理中,7被告人提交了認罪悔罪書,自愿認罪認罰,且與原公司達成民事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故對7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對孫某兵等7人均判處3年有期徒刑,并處30萬元至75萬元不等罰金,并設置了從業禁止要求。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凝聚著企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是企業創新發展、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極大影響企業創新創造動力,損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本案的審判,提醒廣大勞動者,在享有從業自由的同時,應遵循基本的商業道德和法律規定,保守商業秘密,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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